重要消息: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47.1-2008《拖拉机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轮式拖拉机》将在今年10月份实施。

 

 

 

 

 

 

 

 

 

 

 

 

 

 

 

 

 

 

 

 

 

 

 

 

 

 

 

 

 

 

 

 拖拉机行业自律条约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拖拉机行业的宏观调控,确保产品质量,促进拖拉机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制止降低产
  品质量、降低技术标准、使用不合格零部件进行生产等不正当的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用户(客户)利益
  ,保护用户(客户)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商标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此行约。
      2.本行约属行业自律行为,在本行约向社会公开发布后开始生效。
      3.为了加强拖拉机制造企业对本行约执行的自律行为,决定组成包括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秘书处人员
  参加的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下设监督检查组,日常检查工作由监督检查组进行,并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汇
  报。
      4.参加本行约的拖拉机制造企业的法人均为本行约的监督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和参与检查本行约的执
  行情况,对产品质量、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产品价格等进行抽查,举报违约企业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行约
  监督委员会应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听取行约检查监督小组的工作汇报和本行约的执行情况。
      5.本行约监督委员会主席由中国农机工业协会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席由拖拉机分会秘书长担任,副主
  席由拖拉机分会副理事长担任。
      6.凡是参加本行约的企业应自觉遵守行约。有违反本行约规定条款的企业,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报请
  国家有关主管部委(系指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工商局等)后,在有关主管部
  委(局)指导下或批准后有权做出处理。如:加大对企业的产品质量检查力度、审查企业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生产条件等。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降低产品质量、使用低质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零配件等有损用户利益的行为,将在新闻媒体曝光,上述行动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违约企业承担。
      7.企业应积极参加本行约监督委员会所开展的各项活动,行约监督检查小组将不定期抽查市场上各企业
  对本行约的执行情况,并在拖拉机行业内和社会上公布。
      8.参加本行约的企业应向行约监督检查小组及时通报拖拉机的质量、销售价格及其他有关信息,在市场
  调查时不得阻挠,如有发生阻挠现象,由企业法人负责,如有违法现象则由法人负法律责任。
      9.企业要积极自觉宣传本行约,自觉遵守,如发现有的企业违约应及时向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和拖拉
  机分会通报。
      二、本行约具体内容
      (一)本行约由四个部分组成,即《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保证》、《市场销售价格保证》、《
  出口产品保证》。
    (二)参加本行约的企业违反组成行约的任何一条皆为违约。
      1.《产品质量保证》:参加本行约的拖拉机生产企业本着“为用户着想,对用户负责,让用户满意”的
  服务宗旨,自觉地接受用户监督,特做出《产品质量保证》。
      (1)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农机“三包”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以质量争取用户,以信誉求得市场。
      (2)加强企业管理,认真开展安全认证和合格产品认证工作,进一步提高拖拉机的产品质量。
      (3)严格把好质量关,做到不合格零件不装机,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4)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技术安全标准,建立完整的不低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标准体
  系。
      (5)用户、客户可以按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企业技术标准验收产品,如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
  全强制技术标准、企业技术标准,用户、客户可以退货。
      (6)坚决做到按工艺流程进行生产,绝不偷工减料、以劣顶优、以次充好。
      (7)参加本行约的生产企业将根据本《质量保证》的精神来制定本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
      2.《售后服务保证》
      (1)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售后服务保证》。
      (2)用户和客户到生产厂订货或购机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地讲解所要选购的机型的性能、质量和售
  后服务等工厂规定及国家对有关该产品方面的规定。
      (3)凡是在“三包”规定期内,用户使用的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企业应予“包修、包退、包换
  ”(易损零件除外)。由于用户没有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使用、调整、保养或自行改装、拆卸
  、操作不当造成拖拉机的损坏,生产企业负责修理,并向用户收取修理和零配件费用,因上述原因所造成的
  人身伤害由用户自行负责。
      (4)在“三包”期限内,确实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停机,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在接到用户详细事
  故通知(电话、信函或传真件)后于48小时做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若确需到现场处理事故,保证24小时
  内派出维修服务人员,到现场后,一般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严重故障视故障情况应在48小时内解决
  。故障不排除,维修服务人员不离开现场。
      (5)已经超过“三包”服务期限的拖拉机按用户合理要求做好有偿服务。保证维修零配件的供应,并
  在本企业产品拥有量较多的地区建立零配件、易损件供应网点,保证用户就近及时购买到所需要的零配件。
      (6)加强售后服务队伍的建设。生产企业派出的维修服务人员不索要、不接受用户回赠的任何礼品和
  财物,也不接受用户招待的游山玩水,绝不给用户增加负担,凡是接到用户举报且情况属实者,生产企业负
  责向用户双倍退还经济损失。
      (7)用户可随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法院投诉举报违犯本保证的企业。
      3.《市场销售价格自律保证》
      (1)销售价格不能低于本企业的拖拉机的生产成本(此生产成本为生产企业生产该种产品所发生的全
  部成本),不准用其他收入补贴因降低价格所发生的亏损。
      (2)在用拖拉机整机或底盘顶帐、转帐、易货等形成的销售方式中,不准有变相降价的违章行为。
      (3)杜绝发票上的多开少收、年度批量差回扣等变相降价的销售行为。
      4.《出口产品保证》
      (1)拖拉机出口产品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经过国家指定部门的质量型式试验,企业应通过ISO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口质量许可证。
      (2)对应外商要求定牌的出口产品,出口企业要贯彻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
  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即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
  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
  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建议国家商检机构在出口检验时要求出具上述证
  明。
                   返 回   第一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