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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拖拉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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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拖拉机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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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特组建全国拖拉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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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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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拖标委是负责全国性拖拉机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拖拉机技术领域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 |
第三条 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委托,拖标委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并由农业部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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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林业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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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 作 任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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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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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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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体系表,提出制定、修订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及年度计划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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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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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制定、修订工作。 | |
第七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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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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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定期复审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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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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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和分析。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本专业标准成果奖励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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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组织开发本专业有关的标准化科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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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3、SC4D等对口的拖拉机标准化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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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决,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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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 |
第十二条 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等级评定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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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和技术引进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水平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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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的标准化工作,承担标准制定、审查、宣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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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等技术服务和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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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与本专业标准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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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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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届拖标委组成方案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由42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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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顾问1人,正、副秘书长各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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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对本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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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熟悉并热心标准化工作,能胜任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委员由有关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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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管部门推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每届任期5年,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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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委员职责(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对审查标准不进行投票表决)或因种种原因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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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履行职责的,拖标委可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推荐委员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另行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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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拖标委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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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积极参加拖标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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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加会议和审查标准时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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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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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拖标委和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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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担拖标委委派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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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规定缴纳托标委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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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拖标委可设单位委员。在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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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提出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其代表须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并颁发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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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拖标委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生产、使用、科研、企业、事业单位组成。通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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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人数不限。(全国拖拉机与运输车标准网网员均为拖标委通讯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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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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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被邀请列席拖标委的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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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拖标委的文件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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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标准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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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承担拖标委委派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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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规定缴纳通讯成员单位会费(拖标网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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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拖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洛阳拖拉机研究所内。该所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机械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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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委托,对秘书处的工作进行行政领导和管理,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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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的工作计划。 | |
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拖标委和秘书处的印章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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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颁发,秘书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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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和条件成熟程度,可逐步建立分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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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建议由拖标委提出,经主管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方案,报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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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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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应为拖标委委员,分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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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颁发。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印章,由拖标委的主管部门颁发,分委员会工作由拖标委进行领导和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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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委员会应定期向拖标委汇报工作。 | |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拖标委和分委会成立标准制、修订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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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修订工作。 | |
第四章 工 作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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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拖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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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提出本技术委员会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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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归口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机械工业联合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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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拖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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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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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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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分送拖标委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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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必要验证后,对标淮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整理,提出标准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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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稿,报拖标委秘书处。 | |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经主任委员审阅同意后,再提交委员进行审查(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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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秘书处应至少在投票或会议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和有关附件提交给审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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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经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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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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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分岐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意见应有书面材料记录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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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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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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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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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准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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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拖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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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技术委员会每年应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机械工业局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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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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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拖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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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经费主要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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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机械工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活动费和标准补助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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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员、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所在单位缴纳的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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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员、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所在单位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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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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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标准资料的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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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会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赞助和行业集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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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托标委经费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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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拖标委召开会议等活动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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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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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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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秘书处活动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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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标准审查费(标准审查及复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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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它开支,如标准编审费,资料编印和发行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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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拖标委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予、决算应由拖标委审定,秘书处应每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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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体委员会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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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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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拖标委的国内编号为SAC/TCl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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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拖标委的国际对口单位为ISO/TC23/SC4、SCl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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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拖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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